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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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4號

聲請人 郭珍綾

送達代收人 郭秀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1.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交聲請費。聲請調解未繳交聲請費而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2.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後,聲請人至今仍未繳交。聲請人聲請調解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見本院113年2月17日函、送達證書)。

3.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王志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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