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讚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980號),本院受理後(107年度交簡字第2787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吳讚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吳讚興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10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公所旁某雜貨店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10分許,吳讚興騎車行經屏東縣○○鄉○○路○段○○○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其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1時26分許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吳讚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員警所製之偵查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查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於106年9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7年1月1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於102、103年另均有酒駕遭科刑之紀錄,有前引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無視於此,於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4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而再度犯相同犯行,足見其無視於公眾交通安全、漠視國家法令之禁制,且可見對其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益於使其遵守法紀並保障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另衡以其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候態度,且其本次酒駕幸未肇事造成死傷或其他財產之損害;並參酌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兩個成年小孩已在工作、從事收成水果的工作、月薪約1萬多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許家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