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13號

原告 李卉楹

被告 呂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429元,其中機車維修費14,450元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麗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