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06號、98年度執字第1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拾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搶奪、施用毒品等十五罪,分別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訴字第5075號、98年度訴字第283號、98年度訴字第1020號、98年度易字第1011號、98年度訴字第838號、98年度易字第524號、98年度訴字第1620號、98年度易字第1431號、98年度簡字第60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