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九十八年度中簡上字第八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