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一О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在臺中市○○○路附近等處喝酒」應更正為「在臺中市○○○
路附近飲用維士比藥酒」外,餘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被告雖辯稱:喝酒未使注意力變差,是對方撞伊云云。惟查被告經警測得之酒精
濃度高達一.一七mg/l,有酒精測定值列印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為證。而被告竟於交岔路口未讓直行車先行而大角度迴車,致撞及 劉學聰
所駕駛之車輛,亦經證人劉學聰於警訊中證述明確,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表在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