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巨森早餐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巨森早餐吧企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26,347元│YM0000000│90年11月30日│││公司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