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源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