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78號原告 陳淇靖 被告 黃筱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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