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告 陳松林 訴訟代理人 吳儼容 被告 吳敏順
吳金香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囑託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測量被告農作物種植範圍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未扣除兩造間另案訴訟已施測之建物座落位置,原告於111年7月18日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及函請清水地政事務所重新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