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6號上訴人即被告NHANTUMBOCHARLESJOSSEFA(莫三比克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6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78號、第13963號、第19309號、第193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12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26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10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6月。經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
5月2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78號駁回上訴,並於110年
6月23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上訴人即被告再於110年7月20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已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