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4年3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3月25日起至134年3月24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業經辦妥抵押權登記有案。嗣相對人於94年4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貳筆總計215萬元,該消費借貸契約分別如后:(1)本金193萬元部分,清償日期係114年4月1日;(2)本金22萬元部份,清償日期為101年4月1日。前揭貳契約悉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約履行債務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8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上述貳契約之約定,本案貳筆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91,9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貳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4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8日寄存送達相對人,附送達證書在卷供佐,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大埔││502-4│建│00│18│52.00│106/10000││└──┴───┴────┴────┴────┴────────┴─┴──┴──┴──────┴─────────┴──────┘┌─────────────────────────────────────────────────────────────┐│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529│彰化縣彰化市向│彰化縣彰化市大│鋼筋混凝土造9│9層:70.52;合計:70.5│陽台:7.95│全部│本建物共有部分││││陽街61巷6號9樓│埔段502-4地號│層樓房│2│;花台:3.││4559建號、107/││││││││20││10000│├──┼───┼───────┼───────┼───────┼───────────┼─────┼────┼───────┤│002│4558│彰化縣彰化市向│彰化縣彰化市大│鋼筋混凝土造9│地下層:585.39;合計:││2/98│本建物共有部分││││陽街63號地下室│埔段502-4地號│層樓房│585.39│││4559建號、49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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