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85年8月15日邀相對人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二)債務人至99年2月1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42,285元未給付,其中135,893元為消費款;6,39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1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2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5893│乙○○│││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