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美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