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83號
上訴人 高偉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永生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