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83號

上訴人 高偉晉

徐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永生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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