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44號債權人大福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月珠 債務人 林麗娟 債務人 邱芬蘭 債務人 李汶玲 債務人 林順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林麗娟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以債務人邱芬蘭為新北市○○區○○○路○○○號9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債務人邱芬蘭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以債務人李汶玲為新北市○○區○○○路○○○號10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債務人李汶玲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四、以債務人邱芬蘭為新北市○○區○○○路○○○號8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債務人林順德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本件聲請人對各債務人間之管理費給付請求,均屬分別之請求,雖無禁止以同一聲請狀請求,但聲請裁判費均應分別繳納,本件聲請人對不同之四區分所有權人分別請求給付管理費,應個別繳納該四件聲請之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各新台幣伍佰元,合計應為貳仟元,然聲請時僅繳納伍佰元,不足部分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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