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50號聲請人 鄭簡秋香 訴訟代理人 鄭秀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DH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HD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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