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婕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㈢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
㈣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㈤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㈥聲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