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 律師
程守真 律師被告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甲○○右列被告因乙○○、丁○○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更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乙○○、丁○○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具狀聲請移固有明文,然上開規定不過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不能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鄂附字第二號判例意旨),是本件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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