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乙○○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銘 律師被告丁○○
戊○○良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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