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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