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劉福長 被告 楊淑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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