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1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現因案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517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
台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元肆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9條約定
就兩造交易所生之糾紛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
提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附卷可證,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3月15日邀同被告丙
○○為連帶保證人,以動產擔保抵押方式,向其貸款購買車
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約定就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
420,000元分48期攤還,惟被告甲○○自第10期起即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498,420元,及其中本金364,374元自95年1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繳款明細為證,且為被告甲○○、丙○○所不爭執,應堪
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第一審提解費1,600元
合    計   7,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