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精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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