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