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法90矯字第01145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