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О一四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二二-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開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規定甚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七時五十分,行經臺北縣中正路、連城路口處,遭舉發「闖紅燈(中正路左轉連城路,土城方向)」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七百元,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日駕車由中正路左轉連城路往土城方向行駛,因左側有一輛休旅車、正前方有一輛資源回收車行駛,故左方與右前方之號誌皆被阻擋,異議人保持常速尾隨前車,當左轉至中心點時,耳聞右後方義交人員吹一長哨音,異議人稍遲疑停頓約一秒,但見右方及左前方之車輛尚無前進徵兆,為免阻礙車道,異議人再往前行駛,詎知遭站在右前方安全島上之執勤人員攔下舉發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舉發之員警 陳俊傑 證稱當時有義交在中正路及連城路指揮交通,義交的手舉起來,四面車子都停止,一般義交指揮的時候,閃黃燈的時候手就會舉起來了,提示駕駛人作停止的手勢,變紅燈的時候,義交就開始吹哨子,義交吹哨音長音二至三秒,已經停止了,駕駛人還是一樣駕駛左轉進入連城路,駕駛人左轉中曾經減速下來,又左轉進入連城路,其當時站在連城路即攔下駕駛人等語(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六頁),再據證人即當日在違規地點服勤之義交 楊衍鈺 證稱其擔任義交已十餘年,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與連城路口每週二服勤已一年餘,該處是大路口,平常均有一個警察二個義交,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七時五十分許其站在路口,異議人要左轉,紅燈時警察舉手做停止的動作,異議人前面有一輛車已經停下,但他還是切出來左轉連城路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情事,異議人前開所辯尚無足採,是原處分機關為前開裁處,核無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