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5號聲明人 張貴清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1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張貴清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
第2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04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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