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9號再抗告人 何祥銨 (原名 何晉翊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何祥銨(原名何晉翊)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37號所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又書具刑事(再)抗告狀復行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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