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即被告 滕家倫 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滕家倫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滕家倫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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