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4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茄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秋鈴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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