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
12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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