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97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伍佰
參拾壹元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