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葉建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葉建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95元(含計算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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