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瑞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立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其數量及原因事實各為何,並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