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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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振龍 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振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提出相對人黃振龍、關係人 黃瓊慧 催告函收件回執之反面(簽收人簽名部分)。另請確認本件提出之催告函是否係寄相對人黃振龍之戶籍地址,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送達。
二、請具狀陳報欲聲請拍賣車輛所在潮州維修廠之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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