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鍾萬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惠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X0000000號、X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及提示日。(票據號碼X0000000號、X0000000號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13年8月5日、113年9月2日,提示日請參照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期)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