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炎
達、 莊炎錦 等人(均為 莊易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