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炎
  達、 莊炎錦 等人(均為 莊易昌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8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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