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文遠選任辯護人翁偉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文遠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蔣文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於104年3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惟囿於經濟因素,迄今未能如實履行和解條件,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4年4月16日以被告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另參酌被告係持水果刀在光天化日下犯案,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有其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考,對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大等情,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述重罪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被告應自104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