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佳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6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