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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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
丑○○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名:李文
巳○丁○○己○○○戊○○辰○○即 陳景揮 之辛○○即陳景揮之壬○○即陳景揮之庚○○即陳景揮之受告知人寅○○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受告知人卯○○住臺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癸○」之記載,應更正為「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