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原告 陳映錡 被告 謝任哲 上列被告謝任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表:
姓名本案判決附表、附件之編號 游瑞嬋 附表三編號6陳映錡附表三編號7 李俊傑 附表五編號11 許子珞 附件編號11 楊惟寧 (原名: 陳婷 伃)附件編號15 陳怡君 附件編號21 李佳函 附件編號26 黃鈺淳 附件編號31 羅彩玉 附件編號44 林秉翰 附件編號45 胡珊華 附件編號90 翁千惠 附件編號120 王庭曦 附件編號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