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569號原告世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峰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 吳東霖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複代理人 黃均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1被告先前受僱於東保電信企業社,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香
港商雅虎資訊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雅虎公司)台灣分公司Yahoo!奇摩網站,聲請登錄註冊帳號「Z0000000000」,幫東保電信企業社註冊成為雅虎公司Yahoo!奇摩會員,啟動拍賣商店,將帳號供東保電信企業社作為銷售商品使用。民國98年間因東保電信社經營不善,遂於98年3月1日與原告簽訂東保電信企業併購合約,合約第一條約定「世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甲方)併購東保電信企業社(乙方),今甲方出資新台幣六十萬元整給予乙方企業負責人 楊秋枝 購乙方企業所有資產包括撫順街35號門市所有商品及生財設備另有關東保電信企業社所有網路,電信軟體資源全部也歸屬甲方所有」等語,依該約定,上開帳號「Z0000000000」為東保電信企業社所有之拍賣商店帳號,為「網路資源」,自應歸於原告所有。
2自原告併購東保電信企業社後,於98年3月5日即委由被告擔
任原告公司員工,經營東保電信企業社門市,負責電話行銷、網路行銷、教育訓練及分店拓展等業務,原告與被告簽訂員工門市經營合作契約,在被告經營東保電信企業社期間,被告亦使用上開帳號「Z0000000000」經營網路行銷業務,以「東保電信」名義經營網路賣場,由原告以東保電信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支付「Z0000000000」拍賣帳號之網路服務費。舉凡種種,均可見上開帳號「Z0000000000」之所有權與使用權,依照「東保電信企業併購合約」約定,均為原告所享有。系爭帳號在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並非由被告一人使用,公司員工 陳凱威陳郁潔 得使用系爭帳號回答客戶問題、與客戶聯絡、對帳及商品寄送,堪認系爭帳號為原告所有。
3被告於100年7月15日向原告提出辭呈而終止上開員工門市經
營合作契約,自行成立 向東 電信,被告本應將東保電信企業社全部財產包括商品、生財設備、網路資源、電信軟體等資源,交接給原告,且無權使用上開「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詎料,被告拒絕將上開「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交接給原告,竟趁自己有管領上開帳號密碼之便,將上開「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據為己有,更以競業之方式,修改上開「Z0000000000」之拍賣內容,以「感謝網友三年來用近9000分的好評價對東保電信(拍賣代號-Z000000000)賣場的肯定,為了提供網友們更優惠的價格、更專業的服務、更多的面交取貨點與更多元化的商品,自起本賣場更名為【向東電信】,繼續在雅虎奇摩拍賣替網友們服務。原東保電信的客戶有各項售後服務的問題依然可以來電洽詢或親洽本公司各門市處理,若因此造成不便望網友們見諒!三年來本賣場在網友們的愛護之下從小小的個體戶茁壯成為冠軍賣家,更名為-【向東】-是提醒自己當初是從哪裡開始,【向東電信】期待網友們的繼續支持與指教,一起奔向太陽升起的地方」等語,欺騙網路上所有曾經與東保電信交易之買家以及其他未曾與東保電信交易之人,謊稱「東保電信」更名為「向東電信」,實際的情形,是東保電信依舊存在,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登入「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修改內容,將原本屬於「東保電信」的網路賣場,更名為「向東電信」,誤導網路上所有曾經與「東保電信」網路賣場交易之買家以及其他未曾與「東保電信」網路賣場交易之人,透過「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而與「向東電信」交易,以達到惡性競爭搶客戶之目的,原告經營「東保電信」網路賣場這幾年來的辛苦所累積之商譽,均因被告惡性競爭之行為而化為烏有。按雅虎奇摩網站的拍賣帳號,乃採取「會員評價制度」,使買方與賣方在交易完成後,留下一個確實的紀錄,而為了維持評價的價值與參考性,評價記錄無法移轉給其他帳號,良好的評價是需經過賣家長時間辛苦耕耘的結果。雅虎奇摩網站為了鼓勵賣家認真經營,成立「超人氣賣家方案」,亦即雅虎奇摩網站會根據每位賣家的評價記錄、成交狀況、實際成交業績表現以及賣家是否有遵守拍賣使用規範等原則評選,主動邀請符合資格的賣家加入「超人氣賣家」的行列,以曝光的方式讓更多買家能夠瀏覽賣家賣場與商品。系爭帳號,在原告努力經營下,已有超過一萬筆評價,而正面評價百分比高達99.92%,屬於優秀的賣家,故系爭帳號具有高度經濟價值,且因帳號評價記錄無法移轉給其他帳號,故該帳號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告離職後,基於惡性競爭目的,將系爭帳號據為己有,將原本「東保電信」名稱改為「向東電信」,顯然造成原告經濟上極大損失。原告已取得上開帳號之所有權,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上開「Z0000000000」拍賣商店代號及帳號之註冊申請名義人變更為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4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訂有明文。系爭「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屬於原告,已如前述,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修改系爭「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內容,將原本屬於東保電信的網路賣場,更名為向東電信,誤導網路上所有曾經與「東保電信」網路賣場交易之買家以及其他未曾與「東保電信」網路賣場交易之人,透過「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而與「向東電信」交易,侵害原告享有「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之所有權與使用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照原告100年1月起至7月間,每月就「Z0000000000」拍賣帳號所得之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從100年7月15日起至100年10月15日止共三個月,原告損失之金額為482496元,自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5並聲明:
⑴被告應將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
Z0000000000」拍賣商店代號及帳號之註冊申請名義人變更為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824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1系爭「Z0000000000」拍賣帳號,係由被告於91年間向Yahoo
奇摩網站申請註冊,所登記之會員資料亦為被告個人資料,並非以東保電信企業社之名義申請設立。自「Z0000000000」拍賣帳號申請設立以來,被告於91、92年間即陸續以該帳號買賣個人物品,該帳號自始申請並非供作東保電信銷售使用。後被告於96年間至東保電信任職,方以自身所有「Z0000000000」拍賣代號協助銷售東保電信之手機、零配件等商品,惟該帳號自始並非東保電信所有,被告僅提供自身所有之「Z0000000000」拍賣代號協助銷售東保電信商品,原告主張該帳號係由被告替東保電信申請註冊成為Yahoo奇摩之會員及啟動拍賣商店,並供東保電信企業社銷售使用等,均屬混淆事實。原告隨後向第三人楊秋枝購買東保電信所有資產,雙方雖於該併購合約內約定,併購之資產包含東保電信「所有網路資源」等,但系爭「Z0000000000」之拍賣帳號自始即非東保電信之資產,自不因原告併購東保電信而歸其所有。
2原告復稱其與被告簽訂員工門市經營合作契約,委由被告經
營,惟觀諸該員工門市經營合作契約中,並未將「網路行銷」之業務限定於「Z0000000000」拍賣商店代號,故該員工門市經營合作契約自與系爭「Z0000000000」商店代號無涉,此應予釐清。是以,系爭「Z0000000000」拍賣商店代號之所有權及使用權,自始均為被告所有,原告主張系爭商店代號歸其所有,不足採信。
3被告自原告併購東保電信後,受其所託,與其簽訂員工門市
經營合作契約,委由被告經營東保電信之業務。被告提供自身所有之「Z0000000000」商店代號,推廣東保電信之業務,自屬當然,系爭帳號均由被告一人使用,僅有被告分身乏術時,始會指示訴外人陳凱威回覆客戶問題,指示訴外人陳郁潔對帳及寄送商品,員工並不知被告之密碼,被告如需員工幫忙,會事先將密碼設定好,在登入之狀態,員工才可以進去使用,系爭帳號之密碼並由被告作不定期之變更,只有被告可以使用支配;又既然系爭商店代號係作為推廣東保電信業務之用,其所需繳納網路拍賣等相關服務費用,由東保電信所繳納,亦屬當然。原告以該帳號之服務費用由東保電信所繳納,即推論該帳號為東保電信所有,實乃張冠李戴,屈解事實。
4假設系爭帳號為原告併購東保電信所涵蓋在內,則何以原告
於98年3月1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2年多的時間內,未曾要求被告協同辦理帳號移轉等程序,反而任由被告以其自身所有之系爭拍賣代號,協助推廣東保電信業務,而該網路服務費由東保電信繳納?可知系爭拍賣代號並非原告所有,亦非屬東保電信之資產而得為原告併購。
5被告自東保電信離職後,不再以系爭拍賣代號推廣東保電信
之業務,故將「Z0000000000」拍賣代號之商店名稱更名為「向東電信」,並於網頁上公告週知,表示「東保電信」與「向東電信」不同,核無誤導網路買家之可能。且觀諸原證6號,被告更於網頁上載有:「原東保電信的客戶有各項售後服務的問題依然可以來電洽詢或親洽本公司各門市處理,若因此造成不便望網友們見諒」等語,表明仍願就原東保電信之客戶提供售後服務,而不致造成東保電信商譽之損害。是以,被告經營拍賣代號「Z0000000000」之「向東電信」,並無欺騙網路買家之行為,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商譽之可言,原告之主張顯無可採之處。
6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民國98年間因東保電信社經營不善,被告遂於98年3月1日與原告簽訂東保電信企業併購合約,合約第一條約定「世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甲方)併購東保電信企業社(乙方),今甲方出資新台幣六十萬元整給予乙方企業負責人楊秋枝購乙方企業所有資產包括撫順街35號門市所有商品及生財設備另有關東保電信企業社所有網路,電信軟體資源全部也歸屬甲方所有」等語,依該約定,上開帳號「Z0000000000」為東保電信企業社所有之拍賣商店帳號,為「網路資源」,自應歸於原告所有等情,此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觀諸上開合約第一條內容,並未明定被告使用之系爭帳號亦歸原告所有,且系爭帳號係被告於91年間向Yahoo奇摩網站申請註冊,所登記之會員資料為被告個人資料,並非以東保電信企業社之名義申請設立,自不能認為系爭帳號係東保電信企業社所有,原告指依上開約定有包含系爭帳號,不無疑問。又倘若系爭帳號歸原告所有為真,然原告於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期間並未要求被告要變更註冊申請名義人為原告,而系爭帳號之密碼向由被告支配,原告公司員工僅能在被告授權之下使用系爭帳號與客戶聯絡,此業據證人陳凱威、陳郁潔證述在卷,依此使用情形,亦難認系爭帳號為原告所有。原告復未能舉他證證明原告就系爭帳號得自由使用全面支配,是原告主張系爭帳號為原告所有,尚難採信。
四、原告既不能證明系爭帳號為原告所有,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拍賣商店代號及帳號之註冊申請名義人變更為原告,並偕同原告向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482496元與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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