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董亭妤 被告 張宛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9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張瑋珍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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