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壹仟貳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