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8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裕暐 律師複代理人 古健琳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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