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被告間贈與行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