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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