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5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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