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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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自字第1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自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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